近日,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被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
据公告内容,当事人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莲花路北 1 幢实施了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版)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版)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构成了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违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1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