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签字会计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该议案经由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公司近日收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说明函》,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的基本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聘请的2023年度审计服务机构,原委派陈链武先生、任小超先生、吴定权先生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审计服务,谭代明先生作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鉴于原委派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吴定权先生工作调整,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安排,拟将签字注册会计师更换为何汶峰先生。本次变更后,为公司提供2023年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链武先生、任小超先生及何汶峰先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为谭代明先生。

  二、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基本信息

  (一)基本信息

  签字注册会计师:何汶峰,2021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0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新宏泽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二)诚信记录情况

  签字注册会计师何汶峰先生最近三年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相关工作安排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说明函》;

  2、变更签字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4-018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以下简称“回购方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48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股份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771,1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最高成交价为6.7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05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27,616,166.98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均未超过回购价格上限。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进行股票回购: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